“国美家电商场”的招牌被摘下

日期:2017-12-12 / 人气: / 来源:未知

登记注册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并用作店面招牌,是否属于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国内一知名家电零售企业与广东省茂名市一个体工商户展开了一场长达3年的纷争。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茂名市电白区国美家电商场(下称国美家电商场)对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国美电器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国美家电商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及店面中使用“国美”二字,还需赔偿国美电器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据了解,国美电器公司注册成立于1998年4月6日,主要从事家电零售经营业务。1996年6月12日,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提出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其中“电器”放弃专用权,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1997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广告、商品展示、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等第35类服务上。2000年1月28日,涉案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国美电器公司。

  国美家电商场系于2013年1月17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零售家用电器、灯饰、厨具等。在登记成立后,国美家电商场在店面悬挂“国美家电商场”的招牌进行经营。

  企业名称系合法登记注册,店面招牌使用的亦为自身企业名称,然后此举却招致了国美电器公司的注意,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4年6月23日,国美电器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国美家电商场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国美家电商场停止使用“国美”字号标识(包括招牌、宣传条幅、广告牌、电视广告、网络宣传及搜索信息等)进行经营,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其与国美电器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并赔偿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国美家电商场辩称,其没有通过使用“国美”字号进行经营,而且其经合法工商登记之后拥有相应的企业字号权,并不存在侵犯国美电器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及对国美电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经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美家电商场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将“国美”登记于企业名称作为字号,并在商场店面门口悬挂“国美家电商场”的招牌进行经营,并未突出使用“国美”二字,属于正常使用字号的行为,不存在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更不会导致国美电器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未侵犯国美电器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同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美家电商场只是在其店面悬挂“国美家电商场”的招牌进行经营,但其并未再以任何形式使用“国美”二字,因此并不存在对国美电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综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国美电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国美电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孰是孰非得以厘清

  对于国美家电商场使用“国美家电商场”作为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国美电器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美家电商场的经营范围与国美电器公司同属以商场形式销售电器等商品的相同服务,国美家电商场未经国美电器公司同意,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国美家电商场”的招牌,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国美电器公司所持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作为服务标识,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提供服务的主体产生混淆,误认为国美家电商场与国美电器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侵犯了国美电器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针对国美家电商场使用“国美家电商场”作为企业名称,是否对国美电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国美家电商场未经国美电器公司许可,擅自在后将国美电器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涉案商标及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使用与国美电器公司知名服务相近似的名称,进行同业竞争,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损害了竞争对手国美电器公司的利益,违反了经营者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国美家电商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店面中使用“国美”二字,并赔偿国美电器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随着广东省高级人民发法院上述终审判决的作出,国美电器公司针对国美家电商场展开的维权诉讼至此告一段落。“近年来‘国美’二字频频被其他企业登记为字号进行使用,有的甚至直接摹仿、复制‘国美’商标进行商标注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同时也给‘国美’品牌及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国美电器公司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该案仅仅是国美电器公司众多商标维权案件中的一例。我们将不遗余力地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国美’品牌的‘纯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一帜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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