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特许经营备案的直营店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日期:2020-07-28 / 人气: / 来源:www.tx8844.com

  第一,办理特许经营备案“直营店”应当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

  其中,“拥有”应当不仅仅包括全资拥有,还应包括控股拥有的情况。此外,考虑到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的分工较细,即使是同一集团内部的不同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可能也存在着不同的分工---可能有的企业只作为特许人来从事业务,而有的企业负责经营店铺。

  因此,如果特许人的关联企业能够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我们认为就应当视同特许经营备案特许人本身满足了“两店一年”的要求。

  《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均未定义 “关联企业”的含义。

  但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做了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我们认为该定义是可以适用在判断特许经营备案是否满足了“两店一年”要求的。

  也就是说,如果是与特许人具备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的企业满足了“两店一年”要求,就应认为特许经营备案满足了该要求。

办理特许经营备案

  第二,特许经营备案直营店的业务应当是与特许业务在相同品牌下运营的相同业务。

  比如,如果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备案直营店是从事快餐服务,但其特许业务从事的是衣物干洗。

  很显然,这时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备案直营店并不能够证明特许人在特许的业务领域(即,快餐服务)已经建立了成熟的运营模式,这并不符合“两店一年”要求的立法本意。

  因此,特许经营备案直营店铺运营的业务必须与特许业务相同,方才可以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

  第三,特许经营备案直营店的品牌也必须是与特许业务的品牌相同的。

  假设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在甲品牌下从事快餐业务、并且拥有在甲品牌下运营的若干快餐店,但是特许人从未在乙品牌下从事快餐业务。

  那么,由于证明某一具体品牌的运营模式和市场前景是需要时间的,如果特许人拟在乙品牌下从事快餐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在甲品牌下能够成功地运营快餐业务是不够的。

  因为特许人能够在甲品牌下成功运营快餐业务,并不意味着其在乙品牌下业内也能够建立成熟的商业模式。因此,从满足“两店一年”要求的角度出发,直营店应当与特许业务是在同一品牌下运营的。

  第四,由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特许经营备案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除外,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作者:一帜特许经营备案


服务热线


400-1010-125

Go To Top 回顶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