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特许经营许可证,企业被判退回全部加

日期:2021-03-24 / 人气: / 来源:www.tx8844.com

  案例如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签订了**便当《合作协议书》,支付合同费用共计33800元,被告授权原告在**市设立“**便当”外卖创业店,原告使用被告注册商标“**便当”用于合同所确定店址餐厅,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8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12日止。:

  由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欺诈,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直营店,不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及返还加盟合作费28800元、年度管理费5000元,并赔偿租金损失7200元,合计41000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本案合同应为办理特许经营许可证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的33800元性质为特许经营费用。

  关于本案《合作协议书》是否符合解除条件,本院考量如下:

办理特许经营许可证

  1、本案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开设“**便当”外卖专业店,“**便当”被告尚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虽未禁止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但是被特许人更多地是基于商标的存在而对涉案项目产生了加盟意向,被告也未举证证明“**便当”项目具有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

  2、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本案被告至今未拥有两个直营店,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被告未将上述情形向合同相对方披露,综合考虑本案中未披露信息的重要性,以及在签约当时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能够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直接影响到原告对被告的客观认知,足以导致原告在加盟项目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进而签订合同。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虽有过错,但原告在在选择加盟特许经营项目时并未对公司资质、市场需求、开业风险以及盈利能力等进行审慎的审查,其也实际经营一段时间,故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被告提供的服务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费27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

  确认解除《合作协议书》;被告返还特许经营费用27000元等等

作者:一帜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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