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不同于《合同法》的约定解除和法定
日期:2018-12-21 / 人气: / 来源:未知
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就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的解除权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且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也具有不确定性。
但任意解除权不同,被特许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法律规定被特许人必须享有的,不依据任何条件而存在,只是在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上需要遵循约定的期限或特定的期限。
尽管任意解除权期限与约定解除中的条件很相似,都是当事人约定的,但两者具有本质区别。一个是决定解除权能否行使,一个是决定解除权是否产生。法定解除是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中的法定是解除条件的法定,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哪方当事人当然地享有一个解除权。该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也具有不确定性,因而解除权是否产生也是不确定的。这与任意解除权有体质区别。
另外,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外,法定解除的其他解除条件基本上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因此法定解除权主要是作为违约救济手段出现的。任意解除权并不是因为特许人违约而需要给予被特许人违约救济手段,而是在特许人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赋予被特许人悔约特权。
作者:一帜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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