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帜连锁提醒特许经营企业:信息披露完一定保留
日期:2019-05-29 / 人气: / 来源:www.tx8844.com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义务,但是做完信息披露不保留证据,对特许人来讲依然是一个风险。
现就信息披露证据保留问题做一个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三个要求:
(1)披露时间是至少在订立合同30天前向被特许人披露;
(2)披露形式要求必须书面;
(3)除了基本信息还强调必须给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这条规定有什么用?
这条规定最大的一个作用就是给特许人确定了一个法定的义务,即特许人在从事特许经营时,提前30天想被特许人书面进行信息披露是法定的义务。
是法定的义务又会怎样?
如果双方涉诉,对特许经营双方举证责任有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合同履行义务的一方,对自己是否履行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而信息披露属于特许人的法定义务,是否已经履行此项义务应当由特许人举证证明,不能举证证明的,特许人将承担不利后果,加大败诉风险。
怎样避免举证不能?
当然是预先保留相关证据。
实践中,很多特许人不重视信息披露,仅采取口头披露的方式,即使进行书面披露了也不会留心保存披露的证据,真闹上了法庭,被特许人一否认,特许人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最终承担败诉后果。
所以,特许人对特许经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要引起重视,在作出书面信息披露后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具体怎么做?
主要有两点:
1、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作信息披露
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而且还要注意一点,信息披露文件和特许经营合同应该分开,作两个独立的文件。文件应该是一式两份,一份给加盟商,一份自己留档。
实践中,有的特许人不愿意给被特许人书面的信息披露文件,害怕泄露商业秘密。
这是错误的!一份专业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可能含有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应该在给被特许人看到信息披露文件前就对影响商业秘密的部分予以处理,最终版本的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可以给所有人查阅的。
2、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信息披露确认单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有规定,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双方各留一份。
这里的回执实践中就叫信息披露确认单,将来可以作为特许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证据。
最后,强调一下,特许经营企业应该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披露确认单都应该归档管理,以备不时之需。
作者:一帜连锁特许经营
推荐内容 Recommended
- 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03-02
- 商业特许经营的费用有哪些07-12
- 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时,加盟商07-05
- 特许经营关联公司的直营店能否认06-24
- 特许经营备案中两店一年如何认定06-23
- 特许经营备案在系统中如何提交材06-16
相关内容 Related
- 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03-02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03-01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03-01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12-18
- 商业特许经营的费用有哪些07-12
- 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时,加盟商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