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特许经营,您想知道的全在这!

日期:2017-11-03 / 人气: / 来源: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

1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特许经营具有什么特征?
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3经营资源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4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吗?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未具体约定特许权使用费,但约定了其他名目的费用,例如货款返点、盈利提成、培训费等,体现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偿性特征,特许人能够间接实现其许可他人使用其经营资源获取收益的经济目的,因此,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否定合同的特许经营性质。
 
5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6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应当备案?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在予以备案后会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7特许人应当履行何种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包括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特许经营费用、经营指导、技术支持、相关诉讼及重大违法记录等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8被特许人以特许人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该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过程中虚构或者夸大经营资源,或者隐瞒对自己不利的重要信息,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欺诈,可以撤销合同。
 
9被特许人以特许人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该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10被特许人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1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加盟费应否返还?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但却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才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对于特许加盟费应否返还的问题,首先涉及对加盟费性质的认识。
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以特许权的授予为基础的合同关系,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组合(包括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装潢式样等)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组合(如商品配送系统、财务系统及服务系统)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以实现优质资产资源共享。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取得特许经营资格而能顺利开业,只是特许经营的第一步,加盟者还必须以自有资金对业务进行实质性投资,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才可能实现预期收益,达到加盟的目的。
   
加盟费支付的目的是为获得经营资格,特许经营资格的获得意味着被特许人得到了一种授权,从而能够因此取得可以带来声誉的知识产权、规范统一的营销培训、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经营模式,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开办新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和风险负担。加盟费本质上就是特许人准允被特许人使用其无形财产的报酬,也是特许人前期为了建立经营品牌所做投入的部分回收,与被特许权人预期利益获得与否毫无干系。当无形财产对被特许人至关重要且为其成功经营所需要时,缴纳加盟费成为被特许人享有资格、准入市场、跨越门槛之必然。而经营资格的存续使得被特许人所得无形财产的价值,从静态的资格享有变为动态的收益获得。
   
因此,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中途解除时的处理原则,而特许方又切实履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特许权授予了加盟者,那么,即使中途解约,加盟费也不存在返还问题。
  
那么,加盟费是不是“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呢?
   
如果被特许人尽管缴纳了加盟费,却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无法实现对特许人所许可的无形财产的使用,在提前解约的情事发生后,被特许人可因加盟费对价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还请求权。
   
如果被特许人缴纳了加盟费,并且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但在经营一定期限后,由于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赔偿。
   
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订合同前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了虚假信息,即被特许人是受到特许人的欺诈后才签订合同并缴纳加盟费,被特许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实践中有的合同约定了加盟费“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这是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或撤销,而不是仅依此约定来决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时加盟费的归属。
   
透彻把握加盟费的性质,确定法律基于加盟费所设定义务的违反主体,作出加盟费所对应的资格和权利的享有是否充分的判断,这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根本原则。
 

作者:中国特许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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