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不办备案降低公信力,专家称涉行政违

日期:2017-11-06 / 人气: / 来源:搜狐新闻北京晨报

"无证驾驶"的特许经营
  全国有资质企业不足2000家 不办理备案构成行政违法
  核心提示
  日前,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称,2008年以来,北京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对涉及服装服饰、美容美发、餐饮管理、汽车装饰等15个行业98家特许经营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处理投诉52件,实施行政处罚9件。处罚重点是未依法进行备案和披露信息。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不按要求办理备案,构成行政违法。但实际上,来自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7月31日,全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仅1850家,大量的特许经营加盟企业一直在“无证驾驶”。
  东窗事发
  家纺企业牵出“备案”漩涡
  今年6月中旬,一篇来自慧聪网的报道使上海凯盛家纺公司陷入舆论漩涡,该报道直指上海凯盛涉嫌违规经营。“有加盟资质一定能在商务部系统中查到。”国内特许经营第一人、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主任李维华说。
  打开凯盛家纺官网,最显眼的便是为凯盛代言的著名影星范冰冰的多幅产品宣传照。在页面左侧条目栏中,有一条栏目为“加盟凯盛”,其中罗列了加盟条件、优势以及步骤。记者查询发现,凯盛特别明确告知了加盟资金要求:省会级城市100万以上;地级城市80万以上;县级城市50万以上。此外,凯盛还规定了店面方面的其他要求。
  但是,就是这样一家大型家纺企业,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分别输入“上海凯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以及“凯盛”字样,查询结果均显示空白。加盟商得知总部缺乏国家授予的加盟资质时十分紧张,而当该报道的作者就此致电凯盛上海总部时,却被对方认为是在“找麻烦”。事实上,凯盛家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先后通过多种标准认证,也曾获得多种奖项,已经得到消费者和业界的一定认可。
  事后,凯盛迅速动作,并于7月24日成功在国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进行备案,输“凯盛”二字即可查询到。 昨天,记者打开国家商务部下辖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发现,凯盛家纺确实已备案,备案时间为2012年7月24日。但备案页面中加盟店分布区域却显示只在山东省有一家加盟店,但其企业网站却显示,在内陆省份除青海、西藏外均有加盟店。
  同样被曝光未备案的中国家纺领军品牌中,还有紫罗兰、梦洁家纺、博洋家纺、孚日家纺和堂皇家纺等,截至目前,记者仍未查到备案信息。也就是说,在中国家纺行业的十大品牌中,面对加盟资质的拷问,仍有一半企业“不及格”。
  来自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7月31日,全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达1850家,其中跨省经营的企业达1498家。备案企业涉及零售、餐饮、酒店管理、汽车维修、教育培训等70多个行业,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深入探寻
  连锁百强企业亦有牵扯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是连锁经营领域唯一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于1997年在民政部注册成立。目前,拥有企业会员1000余家,连锁店铺20万个,包括本土和跨国零售商、特许加盟企业、供应商等。其中,零售会员企业2011年销售额达到2.1万亿元人民币,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12%。该协会每年都进行“特许经营连锁百强”的评比活动,为行业发展状况的反映和加盟商的投资选择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这种权威评比活动中,入选企业的业务基本覆盖全国,也有的是知名区域品牌。但是即便如此,其中也不乏未能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备案的。记者在协会网站看到,“2011年中国连锁百强”名单中,有十几家企业未在商务部备案。其中就包括北京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这个耳熟能详的京城品牌,外地企业如浙江人本超市、南京足生堂、上海华氏大药房等也均未备案。
  当然,百强名单中有一些北京企业,如超市发、京客隆和物美等,记者均能查询到备案信息。例如,超市发备案于2008年4月25日,京客隆和物美均备案于2008年6月5日。尚未备案的特许加盟企业并不限于家纺和超市连锁行业,从事汽车养护的北京月福也未能幸免。记者发现,无论在营业面积还是经营范围,北京月福汽车装饰公司都自称是京城第一、东南亚之首。而就是这样一家企业,也未在商务部备案。
  权威回应
  不办理备案构成行政违法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称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章程》、《连锁超市行业道德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准则,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查询发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之初,相关部门为特许企业备案预留了一段时间的“过渡期”。然而企业备案进展并不乐观,至今才1850家。
  报道一经发出,立即引起热议。7月20日,国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也对此作出表态。流通业发展司明确指出,备案的性质不是事前审批而是事后监督,是否备案不是特许人能否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前置性条件。但如特许人(加盟者)不按照要求办理备案,特许人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新修订并于2012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也提到,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第十九条还规定,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律师解读
  不备案会降低企业公信力
  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赵新春律师指出,任何有授权加盟资质的企业,必须要在国家和地方的商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且这些备案的企业都是向社会公开的。加盟商在考察一个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之前,一定要查询它是否已经备案。
  他认为,特许经营企业不备案是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权威性的侵害,不利于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的规范发展。而对于企业来说,也会降低企业公信力,增加诉讼纠纷中败诉的可能性。
  特许加盟经营模式有利有弊
  记者:我国法律关于特许经营是怎样规定的?
  赵新春: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记者:您对特许加盟这种经营模式的认识是怎样的?
  赵新春: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复制,即由加盟商来复制特许人的直营店面,特许人在店面经营过程中提供相应的培训指导。复制包括两个方面,外在形象和内在管理,这就要求所有加盟店必须保持统一品牌、统一形象、统一产品、统一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具有低成本和高成长性的特征,它可以使一个品牌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占领尽可能多的市场;但是特许经营也有自己的劣势,加盟商与特许人是两个不同的经营主体,加盟商的管理水平和认知能力不同,有时难以按照特许人的要求统一经营,甚至有些加盟商违法经营,损害了特许人的品牌形象。
  认识不足是未备案重要原因
  记者:《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加盟企业必须在商务部门备案,否则就是违法经营。但据商务部消息称,目前备案的企业仅1850家,比例仍较少。您认为原因有哪些?
  赵新春:目前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比例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很多特许经营企业对于特许经营备案要求不清楚,对备案流程不了解,不知道该如何备案;也有一部分原因是《条例》对于特许经营企业的要求比较高,如企业需具备“两店一年”、“拥有经营资源及成熟的经营模式”等,很多特许经营企业本身不符合备案条件,导致无法备案;此外,有些企业对于特许经营备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记者:有很多知名企业未备案,长期下去会有哪些后果?
  赵新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已有五年多,但仍有很多特许经营企业未备案,长此以往,必将损害《条例》及《办法》作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不利于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的规范发展。同时对于企业来说,投资人会对特许人的招商资格和特许经营能力产生质疑,降低企业的公信力,增加诉讼纠纷中败诉的可能性。
  匿名考察加盟商防止被骗
  记者:在个别不法经营中,经常出现“打一枪就跑”的“伪加盟”情况,并以此来骗取加盟费。作为加盟者,应如何防止被骗?
  赵新春:目前社会的确存在很多类似“骗子公司”,而且这类骗子公司手段极其高明,他们的公司、商标一般都是合法注册的,办公场所装修豪华,给人的印象是“公司非常有实力”,但实际上其所承诺的根本做不到,加盟商往往在缴纳加盟费后才知道上当受骗。
  对于此类公司,加盟商首先要自己擦亮眼睛,在加盟之前,多方了解特许人的信息,比如可以去工商部门调查一下企业是否曾经遭到行政处罚,也可以在网络上搜索一下有没有针对该公司的负面报道等。
  但最有效的办法是,匿名考察特许人现有加盟商的经营情况,从现有加盟商处了解特许人合同执行能力,或者直接要求特许人提供若干家现有加盟店的地址,实地考察这些加盟店的经营状况。一个正规经营的特许经营企业很乐意让潜在的加盟商实地考察加盟店,而“骗子公司”往往害怕露马脚,不敢把加盟店的地址告知投资者。
  对于已经上当受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诉、法院起诉或者去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解决。
  监管方式
  三种方式共同监管
  因为备案的性质不是事前审批而是事后监督,那么,对于未备案的企业应如何监督?对此,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也给出解释:
  一是通过备案机关监管。《条例》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的特许人规定了明确罚责,备案机关发现未备案的企业,经查属实会首先下发限期备案通知,如限期内仍不备案的,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通过社会公众监管。商务部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相关信息,旨在通过社会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促使特许人依法办事,改正违法行为。
  三是通过12312投诉平台监管。12312是商务系统统一的投诉平台,社会公众凡发现属《条例》规定情形、应备案而未备案的特许人,均可进行投诉。所有的投诉信息将由商务综合执法部门去查实。
  典型案例
  加盟商被骗事件屡有发生
  业内人士指出,特许加盟是个人创业的好途径,因为正规的特许加盟商会提供产品、管理、销售等方面支持,就像背靠一棵大树。但是目前,很多人借着特许加盟的旗帜,做的却是不法勾当,甚至以此来欺骗加盟费。
  本报就曾关注过类似“伪加盟”事件。2011年11月7日报道的《怪异加盟连锁先签约再考察》和2012年4月20日报道的《加盟掏3万 回报得5元》就是典型案例。而记者查询文中提到的两家企业重庆点食成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联华在线电子商务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均未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尤其是联华在线,自称是网络大联盟,公司名称就换了好几个,通过“年赚百万”的宣传招揽人气,取得每位加盟商数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的加盟费后就停止“服务”,等这些全国各地的加盟商感觉上当、来京维权时,公司负责人就玩起“失踪”。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如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益受到侵害,被特许人可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行政渠道。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二是司法途径。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是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所以当被特许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寻求赔偿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以获得相关赔偿。

作者:一帜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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