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为什么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许加盟信息披露是指连锁企业将自身具备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经营模式和状况等有关信息,在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通过恰当且可追溯的方式,预先向潜在被特许人告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特许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规定,商务部于2007年4月30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条例》为什么要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特许人,使被特许人决定是否投资之前可以取得必要的信息,以估算其进行特许经营业务的潜在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与其他的投资机会进行比较,以及考虑是否对特许经营机会进行进一步的调研以决定是否投资。
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公平交易,降低商业欺诈的可能,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使被特许人可以在决定是否投资特许经营业务之前取得必要的信息,估算投资的风险与回报,与其他的投资机会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加盟特许经营业务。
二、特许人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同时应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指什么?
为使被特许人知晓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的时间以及经验是否丰富,特许人应该披露其特许经营起始时间、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数量和分布地域、直营店和加盟店的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被特许人分析是否能够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此外,特许人还应披露其直营店和加盟店的联系方式,被特许人据此可以考察已有的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市场竞争程度等情况。
四、特许人是否应该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之前详尽披露信息?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即使部分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也应当向被特许人充分披露,但是特许人在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时,可以要求被披露人与特许人签署有关保密协议。
特许人有义务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准备信息披露的材料,并按照法规、规章要求的时间、方式、内容,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这是对特许人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