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条款的解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作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核心法规,通过明确行政处罚条款构建了完整的监管体系,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被特许人权益。那么,《条例》中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未满足“两店一年”条件
处罚依据: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理解与适用: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标准,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其中,三种处罚措施是同时适用并非选择适用。
二、非企业主体从事商业特许经营
处罚依据: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解与适用:
根据该条规定,以非企业组织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将被处以: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执行10-50万罚款,三者一并同时执行。
三、未按规定及时备案
处罚依据: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理解与适用:
《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主要是处罚签署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超过15天未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处罚程序为先由商务主管部门限期备案并处1-5万罚款,如果特许人仍不备案的,再处5-10万罚款并公告。

四、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信息不实
处罚依据: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理解与适用: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五、虚假宣传
处罚依据: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结合《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理解:特许人在推广、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3-30万的行政罚款。
在实践中,如果特许人在推广宣传过程中大肆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可取的收益,很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虚假宣传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六、未按规定履行年报义务
处罚依据: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理解与适用: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结合《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理解,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年报义务。如果违反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七、“先款后约”未履行说明义务
处罚依据: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理解与适用: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特许人如果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特许人改正并处1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1-5万的罚款并公告。
其中,以下情形将认定为违反《条例》第十六条:
1)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未全部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2)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但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3)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情节严重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通过严格的行政处罚条款,构建了特许经营领域的“高压线”。特许人需以合规为底线,以诚信为基石,方能在规范市场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