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不充分,特许经营合同可以撤销吗?
在特许经营纠纷中,信息披露是高频争议点。很多品牌方与加盟商容易混淆,信息披露不全,是直接撤销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与加盟商天然存在信息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提前向被特许人书面完整披露法定核心信息,保障加盟商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签约决策。
不少加盟商遇到品牌方信息披露不完善,第一反应就是:这份合同可以撤销吗?
单纯信息披露瑕疵,不能直接撤销合同;只有特许人存在欺诈情形,才可以依据《民法典》请求撤销合同;而隐瞒、虚假披露重大信息,可依据特许条例主张解除合同。
一、撤销合同VS解除合同
很多人会把二者混为一谈,但法律基础、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差异很大。
1、请求撤销合同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2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特许人主观存在故意,刻意隐瞒关键信息或编造虚假内容。
2)隐瞒/虚假的内容属于重大信息,足以影响加盟商是否签约的决策。
3)加盟商因为该虚假信息 / 隐瞒行为,产生错误认知,并基于该错误认识签订合同。
重点:轻微遗漏、非核心信息的披露不全,一般不认定为欺诈,无法请求撤销合同。单纯过失导致的信息披露不完善,不属于欺诈。
撤销权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实起1年内行使,逾期撤销权消灭。合同一旦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可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请求解除合同(特许经营专项法规)
法条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进一步细化: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2.1 适用要点
该条款不需要严格证明“欺诈故意”,重点看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合同解除,是合同生效之后、终止履行;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自始无效,仅对未履行部分终止,已履行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主张返还费用与赔偿损失。

二、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内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1.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 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3.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4.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5.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6.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7.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8. 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9.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 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1.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2.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帜提示:签约前至少提前30日,特许人应当书面披露以上信息,并且留存被特许人签字的披露回执,这是品牌方合规的关键证据。
三、对特许人(连锁品牌方)的合规建议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是特许人法定强制义务,也是特许备案体系内重点风控环节。一旦信息披露不合规,除面临被加盟商起诉撤销/解除合同、退费索赔外,还可能面临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1. 签约前30日,准备完整书面《信息披露文件》,逐条对照条例12项内容,不要口头披露;
2. 披露完成后,务必让被特许人签署信息披露回执,留存归档;
3. 若经营资源、重大诉讼、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及时向加盟商更新披露;
4. 完善特许经营备案、两店一年、合同文本、冷静期条款全套合规体系,降低诉讼风险。
特许经营的合规核心,是守住信息披露、备案、冷静期等法定底线。对于品牌方而言,与其事后卷入合同纠纷,不如提前做好特许经营体系合规搭建,规范信息披露文件与签约流程。
一帜专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与连锁品牌特许经营合规咨询,助力连锁品牌规范开展特许经营业务,规避信息披露、加盟合同相关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