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许经营主体对消费者责任的分担

日期:2018-10-09 / 人气: / 来源:未知

  目前我国除餐饮、零售、个人服务业等特许体系快速发展外,新兴行业如教育文化、商业服务、家政教育服务、汽车服务等也快速推进。
 
  2007年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未就特许经营主体的对外责任分配进行规制,给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带来困难。
 
  一、特许经营以特许权的授予为核心内容。特许权就是知识产权的组合,一般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服务标记、商业管理模式、商业与技术秘密、经营诀窍、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特许经营主体通过协议约定受许人有偿使用特许人的无形资产,以此确立双方合同关系。它不以经营资源所有权的转移为内容,有别于商标权、专利权转让等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其次,受许人独立于特许人存在,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尽管受许人按照特许人在店址选择、商业标志及店面装潢等方面要求管理门店,二者对外形象具有统一性,但受许人对所经营的门店享有资金管理以及店面所有权,具有独立法律地位,这是区别于连锁经营的关键。
 
  二、特许经营主体对消费者责任的分担特许经营主体之间地位具有相互独立性,但是对外形象又具有同一性,这就决定了特许经营主体对消费者责任分担具有特殊性,不能按照商业代理、连锁经营及合伙经营等法律关系来进行责任分担。
 
  三、受许人在经营活动中与消费者发生的纠纷应当坚持自己责任的原则,只有在特许人对受许人控制严格,且经过强制执行后受许人的责任财产仍然不能完全清偿时,特许人才承担补充责任。当发生缺陷产品侵权时,特许经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谁之过错导致侵权,进而引发的责任分担之争论,为特许人与受许人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之后内部解决,不可以自己无过错来对抗消费者。特许人与受许人内部责任分担或者免责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行约定,但对于消费者责任所拟定的免责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消费者可以依据违约或者侵权的不同形态,要求特许经营主体承担单独责任、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作者:一帜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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