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备案中的商标许可

日期:2019-11-07 / 人气: / 来源:www.tx8844.com

  一、特许经营商标许可

  特许方,作为其注册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应将《商标许可合同》向中国商标局备案,并得到中国商标局颁发的相关备案证明,如目前使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根据原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发布并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特许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具有已经注册的商标。现在和将来的商标许可应该不是排它的,即特许方也可以许可多个受许方使用其商标,而不仅仅只有一个受许方使用。商标许可协议中的商标必须经中国商标局批准注册,否则,由于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这些商标在中国不受保护。

  二、 特许经营执法实践中,商标未注册是否认定为违法

  商标未注册对于特许经营体系而言仅仅是“商标”这一特许经营资源在某个时间点所处的一种阶段性状态,这种状态是可变的。正常情况下,未注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后,经过商标主管部门的实质审查,如无其他因素,其状态有可能从未注册转变为注册。即使在申请过程中遭遇异议或者驳回等程序,商标申请人(通常为特许人)也是有类似异议答辩、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对商标的最终注册进行争取。简言之,商标未注册仅是商标在某个时间点所处的一种阶段性状态,这种状态是存在改变可能的。如果仅因为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的某个阶段商标处于未注册状态就“简单粗暴”地将其排除在特许经营资源之列,既缺乏动态看发展的思维,往往与操作实践不匹配,长期来看,对我国特许经营事业的发展也会形成一定的桎梏。

特许经营商标许可

  一帜连锁特许经营备案认为 执法实践中,特许人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行为本身并不会被认定为当然违法。在众多的特许经营纠纷中,一旦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发生纠纷,被特许人往往会以特许人用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商标未注册,因此特许人并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或者特许人涉嫌欺诈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或者认定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从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各地法院尽管判决的结果不尽相同,但从裁判思路来看,都不会仅仅因为特许人商标未注册就简单判决合同解除或者无效。而是会充分考虑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前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业务、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是否已经明确知晓特许人商标未注册、特许人是否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以及涉案商标的基本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从现有判例来看,特许人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不会被当然认定为违法。

作者:一帜连锁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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